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高峰论坛 专家热议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2017年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真相科技承办、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全程学术支持的“‘新时代’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高峰论坛”成功举办。会议过程中,与会专家从各自角度论述涉及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情况。其中关于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受到相关各方的密切关注和热烈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

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与产业发展状况研究课题组组长、最高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在报告中针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权威解读。周加海指出,尽管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证据而言,电子数据有他的特殊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证据归根结底仍然是证据的一种类型,因此,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仍然要回到证据通常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面来,判断一个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也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和认定。并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审判当中电子证据运用非常丰富,网络犯罪大致分两类:一类是针对网络的犯罪,一类是利用网络的犯罪,因此电子证据的运用非常普遍并且涉及很强的技术性,需要进行专业的审查认定。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处处长李运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李运策处长在检察信息化与公益诉讼中指出,检察系统目前为了解决行政部门数据共享以及公益诉讼证据收集、举证等问题,在一些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区块链联盟链机制构建一个安全可靠、可追溯的证据固定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真相科技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中也介绍了其与公安部门联合发起建立的司法联盟链系统,用于政务系统的数据存证,可见区块链的数据安全及访问机制,对于未来的基于互联网的政务事务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林子英庭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璇副庭长

真相科技就法律科技与互联网法治进行系统解读

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会议中介绍了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的应用,北京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璇也重点介绍了电子证据用于互联网案件的情况。与会专家表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多方面的机制保障,时间戳作为一种成熟的密钥机制在电子证据的固定领域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除了采用时间戳机制进行数据加密之外,还需要保证数据获得的过程是可靠的,目前基于云计算的数据获得过程可以避免环境清洁性问题以及仿造、篡改客观电子数据的问题,真相科技相关负责人表示,真相科技基于云计算的云取证系统提供了用户无关的计算和程序环境,可以完全保证电子数据获取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