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电子证据及互联网法院热点问题专家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顺利召开。
自全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运行以来, 为适应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法院这一新的司法机构形态在涉网案件司法审批程序和效率上得到了极大提升。2018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规范。会议针对电子证据及互联网法院热点问题、热点案例邀请行业法学与实践专家进行剖析研讨,以形成对电子证据操作、审查、认定的专业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方向,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秘书长石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尹斐,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宋建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院韩煦等相关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方向指出,本次会议旨在充分发挥社科院作为党和国家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为我国互联网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学术及技术支持,将研究成果应用转化或者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落地及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表示,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案件的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2018年,按照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部署,进一步扩大了互联网法院试点,先后成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及广州互联网法院,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发布十大涉互联网典型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方面改革。本次会议,结合新的司法解释和电子证据以及互联网法院到目前为止审理案件当中热点问题,与会专家和学者共同研究、共同推进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水平。
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宋建宝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进行解读。宋建宝指出,第十一条中明确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规定中所列举的技术手段并没有优劣、优先及效率区分,法院针对电子数据从它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到最后提取各个环节都要审查判断真实性,其中生成环节是需要着重审查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宋建宝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表示,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设立了电子证据平台接入标准,详细规定了接入方的资质要求,平台的资质通过审查后,才能被授权接入,并且目前接入的平台仅为少数。除此之外,由当事人提交的通过其他存证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目前依旧是核心难点,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做作为依据,审核工作繁重。第三方存证平台市场发展蓬勃,但水平参差不齐,期望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这对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来说是亟待解决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尹斐对此也表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电子证据的案件量之大,已经远远的超过传统公证书形式。目前市面上第三方存证平台琳琅满目,尤其是在对第三方平台资质进行审核的时候非常谨慎,如果当事人和取证平台之间有利益重叠,第三方平台如何保证其中立性,是否能像公证处一样具有公信力,都是需要思考的。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尹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认为,有必要设立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最低准入门槛,凡是入围平台均具备提供有效电子证据的资质。同时,肖建国也提出对没有入围的平台,如何审查其效力也需要建立相应制度和规范进一步细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
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秘书长石松表示,在国家没有出台电子证据相关审查操作规范之前,究竟如何审查认定,《规定》中第十一条其实也有明确规定。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无论是通过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后都不能篡改,其审查的难点在于如何保证上传之前的数据的真实性。依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造假容易且成本低,某些平台的取证机制可以通过更改路由器的设置从而对生成内容造假,也有当庭推翻的案例。目前,采用云计算是主流趋势,云系统取证平台不但可以处理高并发的大量取证任务,并且每次取证之后系统回滚保证了清洁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安全等级防护。目前电子数据取证机制已实现可以根据取证地址请求,自动化一键生成。
石松指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考察主要就是对其生成环节的真实性考察,建议从四个层面审查:第一,电子数据生成的物理环境,计算机的硬件环境、程序环境,应当是独立于取证主体;第二,电子数据生成的网络环境应当独立于取证主体的,如果当事人或者取证平台能控制网络环境,会有造假的嫌疑;第三,电子数据生成的软件程序,包括程序运行的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程序数据库,应当独立于取证主体;第四,生成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储应当独立于取证主体。建议法院采用公安部警用标准,具体应用到司法层面时,可基于以往的标准之上再完善、叠加覆盖更多审查项,综合各项标准整合成总标准。
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秘书长石松
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热点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北京地区区块链存证第一案”等案例也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针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专家认为,作为全国第一例区块链存证案例对技术驱动司法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仔细剖析判决本身,依旧存在诸多的疑点,例如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中心与平台有一定关系,当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公证机构跟第三方地方平台形成某种利益关系的时候,其公信力也被打上问号。另外,案件中涉及的区块链技术,Factom和比特币是两个公共区块链,任何人可以匿名接入。目前,司法领域应用的区块链网络都是联盟链,具备健全的访问机制,必须注册实名,并且没有经过授权也不能随便加入,这也同时呼应了网信办提出必须实名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的要求。所以从区块链应用到司法领域来说,该案件不应该成为典型样例来示范。而北京地区区块链存证第一案采用的是联盟链技术机制,从判决书中不难看出,是国内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进行的最为详细的论证和审查,对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以及法院审理涉网案件、当事人诉讼涉网纠纷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会议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方向强调,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的制定,既需要法律专家也需要技术专家,将法律论证和技术论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也表示,电子证据规则标准上升到司法解释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实践积累也需要结合理论不断总结,在摸索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价值的意见或以出台指引、指导性案例形式向大众公布,也供各方法院、法官、律师参考。